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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岛眼镜称商标被擅用,宝岛眼镜索赔35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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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岛眼镜算是眼镜的老行家了,2006年在北京成立,起名为:晶华宝岛(北京)眼镜有限公司(简称晶华宝岛公司);近期晶华宝岛公司发现百度网讯、宝岛戈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李俊英没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的“宝岛”···

图片来源@Unsplash,基于CC0协议!

宝岛眼镜算是眼镜的老行家了,2006年在北京成立,起名为:晶华宝岛(北京)眼镜有限公司(简称晶华宝岛公司);近期晶华宝岛公司发现百度网讯、宝岛戈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李俊英没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的“宝岛”系列商标,晶华宝岛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上述主体诉至法院。并赔偿财产损失35万余元。

原告晶华宝岛公司诉称,“宝岛”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,该系列商标在中国有着较高的名气。晶华宝岛发现,李俊英未经授权擅自将“宝岛”注册为眼镜销售公司的字号,并在张家口使用“宝岛”开设4家店面。店面突显使用“宝岛眼镜”标志,从事销售眼镜、提供验光配镜等服务项目。

张家口宝岛戈视眼镜销售有限公司(简称宝岛戈视公司)在店面的门头位置突显使用“宝岛戈视眼镜”标志,店内的室内装修、墙面、眼镜布、配眼镜单、眼镜盒等多处突显“宝岛”、“宝岛眼镜”等字眼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百度网讯)在其经营的网站平台为李俊英、宝岛戈视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推广宣传,帮助两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。

原告晶华宝岛公司认为,宝岛戈视公司做为同行业经营者,在店内多处突显“宝岛”的标志,显而易见在故意混淆和欺诈顾客。除此之外,该店铺地理位置优越、客流量大、经营时间久,侵权行为对晶华宝岛公司导致的危害巨大。李俊英作为自然人独资的宝岛戈视公司法定代表人,在店铺内使用自己的微信、支付宝收款,依法理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
现阶段,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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